文档介绍: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    向贷款方    借款人民币   元,出具了编号为    《    合同》承担了担保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规定,甲方自愿以其有处分权的租金收益权出质,用作向乙方为其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作为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合同》设立的借款种类、金额及期限
借款种类: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第二条 甲方以其拥有的预期租金收益权设定质押。甲方质押的租金收益权具体内容包括:
租赁合同
名称及编号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地址
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及支付期限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租金收入权为依法享有。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共计(大写)    元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大写)   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担保的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开始之日起至届满之日延续两年止。
第六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乙方为履行原《担保合同》所履行的债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乙方提供担保应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第七条 甲方须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租金收入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年   日内,按以下指定的专户存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对此账户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甲方不得随意动用,待乙方对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义务确定后,依本合同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八条 原借款合同期满前五日,若甲方存入专户的存款不足偿还债务,甲方须调用其他账户的资金到该专户。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九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赠予、免除、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租金收益权。
第十条 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承租人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租赁合同(以下称“原租赁合同”)违约时,行使甲方的合同权利,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提存,原合同担保义务未了前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1、依照原借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借款人不清偿债务;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形成,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