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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经第 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
1
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
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
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
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
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见****人员年满 16 周岁)但不超过 60
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
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2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 5 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
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
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
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
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注
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
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
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 6 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
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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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
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
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