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车辆一条龙配套服务水平,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协议,同意共同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乙方作为甲方车辆的定点维修企业,为甲方提供故障维修、保养维护、定期检测、证件审验、车辆保险、救援、办理索赔等一系列服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条件。
二、甲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应依据《定点维修车辆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好后交给乙方。
三、甲方在乙方维修车辆的收费标准为按照吉林省运输局和物价局所规定的一类维修企业标准工时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结算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由乙方财务人员将所发生维修车辆对帐单交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于10日内将维修款的90%结算给乙方,其余的10%质保金于次月的10日之前转给乙方。
五、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车辆的准确信息;
2)甲方有责任维护双方的名誉,不得对外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以及攻击,伤害乙方。
乙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修理后的车辆,因属于乙方修理技术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返修的,乙方应及时给予返修,并不再收费;
2)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车辆维护信息(维修项目及配件信息)和保险信息;
3)乙方有责任保存甲方维修车辆的维修记录。
4)乙方有责任维护双方的名誉,不得对外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以及攻击,伤害甲方。
六、权利:
甲方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定点维修单位的规定待遇。在合作期间,若乙方推出有关的促销方法,甲方有权享受,但若享受促销方法后项目,则不再同时享受本协议所示的优惠;
2)甲方有权询问乙方车辆维修状况和保险资料;
3)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损害甲方名誉行为的责任。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车辆相关信息以便于维修保养;
2)乙方有权提供车辆维修项目信息。
3)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损害乙方名誉行为的责任。
七、甲方车辆经乙方维修后将享有保修服务,其保修内容承诺为:一级维护,小修500公里或5天,二级维护,中修1000公里或10天,大修10000公里或3个月,(其中电器类零件及其它配件厂商不予保修的零配件不属保修范围)。保修期以先达到的为准。
八、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保养后,如因甲方驾驶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当驾驶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及甲方自行采购之零件所造成之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采购的零件所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一方承担),若属乙方修理技术上的问题导致甲方车辆损坏,乙方无条件为甲方修理复原。
九、甲方如有车辆增减,送修人或车辆管理相关人员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十、协议的变更、续签和终止
本协议为定期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甲乙双方认为其中的内容需要变更时,则需以书面的形式,交给对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补充条款予以变更。协议到期后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此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协议中未列明的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二零年月日至二零年月日止。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