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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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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1/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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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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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深化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公开原则。
第四条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发布工作,依法实施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
鼓励农村个人、民营企业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区农业局是农村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做好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交易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
(十)经批准的其他农村产权。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协商、竞价、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规定需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转让方应出具上级部门准予产权交易的证明。
第八条转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材料包括: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内部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交易产权的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等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组织对相关材料包括产权归属、民主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
(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第九条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材料包括: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或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证明等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确认。
采取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联合体应当推举代表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征集到的转让方、受让方的有关信息,组织双方进行洽谈。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有交易意向的,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应当场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并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告。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