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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废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8/11/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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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拟废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终止后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按省政府《通知》办理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能被废止!目前有关议案已提交人大审议。这是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悉,该《规定》被废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与省政府的文件相抵触。XX年5月13日,省政府发布通知,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将“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修改为“只向1986年9月30日前的原企业固定工(含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但是,广州市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仍注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使得广州市的企业和职工各执一词,劳动争议和投诉大幅上升;又因中央、部队、省属单位招用外来工适用省政府的《通知》,招用本地职工适用广州市的《规定》,导致同一企业两种制度,管理混乱。《规定》废止后,其第三十一条将相应取消,这等于取消了部分劳动者的预期利益,现有各类经济性质企业的合同制劳动者对此普遍反对,1986年以后到国企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更是反应强烈。
对此,市政府认为省《通知》所确定的以1986年9月30日作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界限标准是正确的,因为这个时间是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所确定的在国营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只有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才能享受补偿,而其后参加工作的,已经在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险中得到保障,固不应当补偿。因此,按照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省政府《通知》中关于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可适用广州市。(贺城穗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