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技术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1 质量测定
严格执行质量测定的操作规程
(1)在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中,所需测定的面积、座(个)数、部位以及取样数量等,都应分别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任意减少。
(2)对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方法,应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规定方法执行, 不应任意改变。对各项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准确记载,并同时注明测定的方法。
(3)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测定方法时,应论证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记载测定结果时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质量测定采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标准
(1)测定质量前,应对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使用。
(2)当仪器有某种误差影响质量测定结果时,应在计算中消除其误差,求得准确结果,然后记载,并注明消除误差的情况。
质量测定应贯彻到施工与验收的全过程
(1)造林种草等植物措施,从总体部署、工程整地、种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及时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各类工程措施,从总体部署、施工设计到清基、备料、开挖、填筑、砌石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不应只在竣工后才测定一次,避免工程隐患。
(3)造林种草在施工后1~3年之内,应测定其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在竣工后3年之内,应测定其经暴雨、洪水考验的质量。
结合成果质量,确定治理成果数量
(1)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计的原则是:质量不合要求的不统计其数量。质量测定应直接为成果数量统计服务。
(2)在单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治理成果进行验收时,一般应测定质量与验收数量同时进行。梯田、林、草的面积等措施数量还应通过质量测定,在弄清其规格尺寸基础上,才能最后确定数量。
2 措施统计
各项治理措施必须符合本《技术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用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测定方法确认后,才能作为治理成果,统计其数量。
3 计量与支付
各类治理措施的计量与支付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任何项目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应事先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
小水库(塘坝)、治沟骨干工程的统计、计量与支付,可参照淤地坝(拦沙坝)规定执行。
道路工程的统计、计量与支付可参照谷坊规定执行。
封禁治理措施的计量与支付可参照造林、种草有关规定执行。
4 材料质量
苗木质量
(1)本项目施工苗木质量执行下述标准(填写标准或规范名称、编号,将不适用的划去):
1、国家标准:
2、部颁(行业)标准:
3、其他标准:
(2)苗木质量要求如下表:
序号
苗木名称
苗龄
苗木等级
具体要求
1
2
3
4
种籽质量
(1)本项目施工种籽质量执行下述标准(填写标准或规范名称、编号,将不适用的划去):
1、国家标准:
2、部颁(行业)标准:
3、其他标准:
(2)具体要求如下表:
序号
品种
质量
备注
等
级
净
度
含水率
发芽率
1
2
3
4
水泥、砂、石料、混凝土质量(执行标准,材料规格和材质要求,可列表说明)
第二部分施工技术与检查验收
1 水土保持造林
说明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有水土流失(水蚀)的荒地上及各类建设用地上实施的各类水土保持造林(乔木林和灌木林)工程。包括水土保持林(薪炭林和用材林)、经济林与果园。以农林间作和果粮间作方式种植经果林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引用标准和规范
(1)GB/-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
(2)GB/T15773-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施工
施工时间
(1)整地工程时间
1)应尽可能在前一年秋冬二季整地,第二年春秋二季造林。有利于容蓄雨雪,促进生土熟化。易风蚀的沙地,应随整地随造林。
2)秋季造林,最迟应在当年春季整地;雨季和春季造林,最迟应在前一年秋季整地。
(2)造林季节
1)春季造林。春季一般应在苗木萌动前7~10天造林;北方应在土壤解冻达到栽植深度时抓紧造林。
2)雨季造林。雨季造林应尽量在雨季开始后的前半期造林,保证新栽植或直播的幼苗在当年有两个月以上的生长期,以利安全越冬。干旱、半干旱地区尽量在边阴天墒情好时造林。
3)秋季造林。秋季应在树木停止生长后和土地封冻前抓紧造林。冻害严重的山区不宜秋季造林。大粒种子、带硬壳种子和休眠期较长的种宜在秋越冬季直播造林。
施工质量要求
(1)整地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1)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