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目的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我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及对不安全食品的信息分析收集适用本制度。
3不安全食品信息的收集分析
、消费者投诉举报、经销商和监督部门告知等方式收集不安全食品信息。
。
4停止生产经营和公告
,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经销商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
: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5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应当改正,视情况是否召回。
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召回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