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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损毁情况、公众参与意见,在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情况下,确定拟复垦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应明确至二级地类),划分土地复垦单元。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在复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确定损毁土地的复垦利用方向的前提和基础,为合理复垦利用损毁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是复垦方案中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内容,在方案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包括:为最终复垦方案的确定提供决策依据;为复垦技术的选择提供参考;为因地制宜地制定复垦标准提供依据。
一、评价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
在确定待复垦土地利用适宜性时,不仅考虑被评价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破坏状况,还应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规划等,统筹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矿区的生产发展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
待复垦土地利用受外部环境与内在质量等多种条件制约,造成在改造利用方向和方式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待复垦土地资源利用方向,既要分析研究土壤、气候、地貌、水资源等自然因素的状况,又要分析研究项目区区位、种植****惯、社会需求等社会经济因素的状况,同时还要考虑被破坏土地的类型和破坏程度。做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挖掘资源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第一节概述
第一节评价原则
(3)土地复垦耕地优先和综合效益最佳原则
在确定被破坏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时,除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当首先考虑其可垦性和综合效益,即根据被破坏土地的质量是否适宜为某种用途的土地,复垦资金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相比是否为最佳,复垦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是否为最好。在评价被破坏土地复垦适宜性时,应当分别根据所评价土地的区域性和差异性等具体条件确定其利用方向,不能强求一致,在可能的情况下,一般原农业用地仍然优先考虑复垦为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以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一节评价原则
(4)主导性限制因素与综合平衡原则
影响土地复垦适宜性的限制因素很多,如降水、光照、沉陷深度、低洼积水、坡度、排灌条件、裂缝、土壤质地等,必须综合考虑。同时,各构成因素对土地质量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均等的,其中对土地利用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为主导因素,这些主导因素是影响复垦利用的决定性因素,应按主导因素确定其适宜的利用方向。
(5)复垦后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矿区土地破坏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而基于土地破坏的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也是具有动态性。因此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结果不具有唯一性,而应当根据采矿和复垦技术的发展、复垦土地理化形状的自然演化、社会需求的调整等提出不同阶段的复垦目标。同时,土地复垦还应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应保证所选土地利用方向具有持续生产能力、防止掠夺式利用或二次污染等问题。
第一节评价原则
(6)经济可行、技术合理性原则
在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时,必须综合分析评价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既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适宜性,又要考虑技术条件的可能性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性,才能做出符合实际的客观评价。
(7)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相结合原则。
待复垦土地的评价,既要考虑其自然属性(土地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其社会属性,如社会需要、资金来源等。在评价时应以自然属性为主来确定复垦方向,但也必须顾及社会属性的许可。
二、评价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的规划和行业标准。
1)地方规划
复垦责任范围涉及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行业标准
(1)《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0-2006);
(2)《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
(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
(5)《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3)矿区基础资料
(1)矿区土壤情况;
(2)矿区地形地貌;
(3)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第一节概述
三、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步骤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步骤包括:
(1)在拟损毁土地预测和损毁程度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2)综合考虑复垦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众参与意见以及其它社会经济政策因素分析,初步确定复垦方向,划定评价单元;
(3)针对不同的评价单元,建立适宜性评价方法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
(4)评定各评价单元的土地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