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燃气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公共管网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等组成。
第四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核定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燃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逐步实现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所有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燃气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
第八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相关费用。
、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电、油、气等费用。
,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下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住房公积金等。
,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物业费等。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手续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有关、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