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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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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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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9年2月27日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上级部门评先树优的先决条件。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系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直机关驻我省的单位。大型企业集团下属的二级机构,林业局所属的林场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独立单位对待。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居委会等参加单位内部的创建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从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出发,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开展有特色的创建活动;要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人员、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把创建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单位财务计划,及时拨划,专款专用。
    二、条件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是:
    (一)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融于实际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一体化管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二)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有效载体,摆上领导重要日程。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有具体办事部门,领导小组每季研究一次创建工作;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制定体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的科学规划和具体措施;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争做文明职工、文明市民,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文明家庭等基础创建活动;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能开展经常性的突出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三)领导班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学****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决策科学民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主要领导思想解放,大胆改革,谦虚谨慎,勇于创新;班子成员务实高效,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突破高寒禁区精神,深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