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山翔宇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借款合同
( ) 临信生翔贷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 住所: ____ ,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
贷款人:河东信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星卫凡儒,
住所: 河东东立物流城沂蒙路336号,电话: 7676777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限: ,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浮%,执行月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调,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5、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__(月/季/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收取债权的费用。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