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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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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1).pdf

上传人:pw4463 2015/9/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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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生效条件债权是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破产债权,即不能与其它债权一起清偿,又不能路处理类似问题。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先天不足——双方“约定”的第三人一般与债�⒉斡胫魈骞惴�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参与主体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债务人股东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⒅卣�绦蛐ЯΦ挠畔刃�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蓖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夜�ㄍ宓厍�豆�司法》第��跫粗苯尤绱斯娑āR藕兜氖牵�卣�绦虻挠畔刃栽凇镀撇�ā分胁⑽廾魑墓�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如何进行清偿《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入可以申报”。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为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债权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为不生效力的债权。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申报后,管理人应依法受理申报,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查证属实后,依法予以确认并编入债权表。但是进入重整程序的分配阶段以后,管理人蓦然发现,重整程序中对附条件债权的规定戛然而止,这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工作出了一道难题拒绝清偿。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该类债权的处理方式;其二、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可接受的担保后,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协议提存,条件成就后,债权人持相关证明从第三人处领取提存款。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都具有合理性,但是都不是最佳解决方法,并且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就第一种思路而言,必将涉及是否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设计一定时间限制的问题,使重整计划的制作陷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之中。若重整计划中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某一时间期限内,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返还给债务人,将直接影响到附生效条件债权人的债权,有失公平,也无法说服法院批准存在如此不足的重整计划;若熏整计划中对此类债权人领取提存款没有时间限制,又可能导致巨额资金的无限期提存,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进而难以说服资金严重匮乏的债务人接受如此方案。第二种思路较前种思路而言,因为是债务人与相关债权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平等协商的结果,符合各方的利益,容易被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接受,因此实践中多采用第二种解决思务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债权人根本无法控制提存款的流向,此种处理方式徒增债务人不���插冢�缣掌撇�姆�晌侍庋芯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整程序受偿的机会,待日后条件成就而债权发生效力时,便无受清偿的可能州舯。根据我后,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受偿,而没有必要在重整程序中必须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