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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二、三级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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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二、三级案例.docx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1/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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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二、三级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1
蔡某于2013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库管理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31日,公司与蔡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前,蔡某向该网络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被该网络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予以拒绝。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蔡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万3千元,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蔡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2016年3月21日,蔡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2万元。
问题:
1、蔡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已过时效?
2、蔡某向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
案例2
何某为某宾馆女员工,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宾馆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何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
1、宾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
2、何某可获得哪些补偿?
案例3
关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某酒店未与关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向关某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某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某酒店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关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问题:1、关某对2014年年休假补偿的申诉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为什么
2、关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得到支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联系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具备带薪休假的法定条件。某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的带薪年休假,且关某要求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诉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裁决某酒店按照关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案例4
丁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网络送餐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为提高业绩,丁某双休日也休息,但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业绩太差”为由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丁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及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万元。

问题:
1、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
2、公司认为并未强行要求丁某加班,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仲裁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且丁某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公司应向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及休息日加班费1万8千元,且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裁决。
案例5
兰某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