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23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11/6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根据市政府公告:《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5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价格、房产、质监、工商、安监、国土、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第五条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在供热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煤粉等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
    第十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热锅炉。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