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专利项目、资助及奖励等相关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规、完整,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第三章扶持范围第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有关机关单位;(三)自然人。第九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一)专利资助,包括:、授权及年费资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二)专利项目补贴,包括:;;。(三)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包括:、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广东省专利奖;。(四)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专利支持项目。第十条当年度专利资助、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方向、申报专题和申报数量额度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资助补贴标准第十一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以本市地址申请、授权或者有效的发明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第十二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第十三条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以及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获得授权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第十四条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标准:(一)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超过10件的,,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三)在本市工作满2年,。第十六条专利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本市单位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实现质押融资的,获奖专利或已质押专利购买专利执行险可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专利的专利执行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