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0-11-19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态度和学****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