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一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以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营房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
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
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能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个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个,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