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制度探讨
作者:常丽霞蒋华林
内容摘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 ,西部经济得到到了较快发展。但在经济发
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事件也呈呈上升趋势势,环境保护成为影响响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重
要因素。本文探讨了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环境保护问题的行政处理制制度,旨在为西
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西部地区: 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信访量呈呈增长趋势势,这显示出公众对
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信访、上访之外,缺乏
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
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制度予以
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和
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和解
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
方很难达成和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
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
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前主要由人民调解
委员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
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员(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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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赔偿责任和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
强制制执行的效力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
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起诉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
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
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制度的优势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
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
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
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