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深圳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国家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确定数量,由商务部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关于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全资或控股成品油油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油库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上报初审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或证书因故被撤销时止。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由市贸工局统一报商务部批准。属于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利用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储油设施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2001345(市贸工局市场处)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下午2点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