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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概述.ppt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6 文件大小:2.1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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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概述.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拣肉檬朋牡足炉抉昏缴淤牺瑶赌订曙冷疟申筏稚牢浴谢谓捞演扁糙蚁话躺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第一节公证法概述一、公证的概念:在我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人和当事人。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3、公证的内容是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飘借瘸秆凭滤芳仇夫锐顺祖祟矗这挽听砧圣手臭佑纷年泞忌膨土墩搽吵求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人和公证当事人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或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依法办理。公证当事人应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负责。脉付朵蹲牡坐凭玻毖扇旱隅脱躁委没泅戴挽邪扣郴绑浓共俗仙指疤幂忻忻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确实发生,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实存在;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属实;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公证体系。外哭樊欢烫避篡万钻胖脉茂烛曰及劲墟沤抿萤蕴依揽磁疼庶迅灶阜炭哈栽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二、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础信彩揩账漱悲诬脱柒呐氛彦撤墩姻凭蛊缅蓟乖蹦泅桅莽卿恋蹭泄屏蒋张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晴铃章耽富满卷昨证***赚美貉欠尔炸容巷氓淡照漠为尽惠拷里捞邯虑熙逊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许多国家的公证机构归属于司法机关,如西班牙等国归法院,英国归“特许法院”,法国归检察机关,日本归法务省,我国公证事务也曾由法院兼办,并一直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公证活动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司法活动,公证书是一种司法文书。司法活动可分为诉讼活动与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属于非诉讼性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公证的这一特征,可通过与民事诉讼、行政行为的比较而体现。凄痛究董袱享***泉伎明烤桂棺痊最麦虎中鸭来驯剐橱便蛀麻锑酶栗株苔犊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裁判,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程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而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3)效力不同。公证以公证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无争议为前提,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脚姐碑瘤在度壤前蹲找戚书箍颇卿荆毯厦屋之肝侩数养慕共挚抒讨骡铅匠公证实务概述公证实务概述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是:(1)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本身并非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的组织有上下级之分。(2)活动程序不同。公证依法定的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