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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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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讲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若社团具有法人
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②财产独立。③责任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
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真题研习】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
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
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三第2题)


,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概念辨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①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
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②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
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
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
人格的。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
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1)社团法
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
人。(2)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
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②设立行为不
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
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
会)。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
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④有无
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
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
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
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这是对社团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
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
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
(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
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
的目的。
(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
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二)《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
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特点:①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参与民事活动时,才属于以公
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并与相对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②机关法人因属于公法人,不能
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