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假期管理制度第一条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二十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第二条公众假期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元旦: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四月五号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农历五月初五;中秋: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家修改上述公众假期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部分公民的节日或纪念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假日与休息日重叠,不安排补假。第三条年假正式员工按下列标准享受带薪年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次年假申请最少为一天,员工休年假的,应提前七天向公司申请,由公司和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年假应于工作淡季申请,以不影响工作为宜。员工年假应在到期前休完,超过有效期限未休部分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假周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已享受当前周期年假的,应在下一个年假周期内的年假抵扣。员工未休年假,不予折现。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以年休假代替提前通知期。第四条病假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病假需提供地市级医院认可的医师或医院病情及诊断证明,否则一概以事假处理;正式员工在每一公历年内可享有5天带薪病假,员工入职当年的带薪病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员工当年入职时间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带薪病假天数(天)“先扣后补”原则。首先以普通事假处理,年底结算时按享有的带薪病假天数情况补偿扣掉的部分。注:病假期间薪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80%。员工中途离职不享有当年带薪病假停工医疗相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医疗费用的报销:正式员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各地社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于可疑医疗记录,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检查,员工无故拒绝检查又借故病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五条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六条产假正式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带薪产假,具体参看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请产假时,需出示有关证明。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女员工分娩时,非晚育顺产90天,非晚育难产120天;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