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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sheng191 2018/11/7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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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6 号《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 9 月 14 日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16 年 9 月 14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 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 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为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六条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侨务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华侨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鼓励华侨发挥海内外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 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在本市对外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参与本市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华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以及本市其他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本市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九条鼓励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华侨依法投资、 经营获得的利润、 其他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等各项合法收益, 可以依法汇往境外。第十条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 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的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维护华侨作为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本市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者项目。华侨来本市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成果孵化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费用资助。第十二条华侨在本市就业的, 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