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 加工、 储
存、运输、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 是指在种植、 养殖、采集、
捕捞等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皮、
剥壳、脱水、切割、粉碎、分级、冷冻、催熟、防腐、包装
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农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收购、加工、储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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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
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
量安全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体系、检验检测
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
化生产基地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
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农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将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
度预算,增加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
作经费,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农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加
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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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安全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
商务、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成立或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
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 , 指导其成员依法从事农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加强行
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农产品质
量安全中介服务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农产品生产和经
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
各类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 高
等院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应
用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培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人
才,鼓励推广先进安全的种养、植保、加工、保鲜、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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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运输等技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推行科
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
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
险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及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
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安全标准
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
保护能力,提高公众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农
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