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公民参与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途径
【摘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在立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环节中,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显然与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从拓宽参与途径的角度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为推动公民参与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提供可行建议。
【关键词】公民参与途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一、公民参与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主要途径
现阶段我国公民可以主要可以通过七个途径来参与到我国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集中,针对法律草案内容,提出问题,表达个人意见。
(一)参与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的意见征集。在立法预告制度中,公民可以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提出立法建议,经相关审核,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将被列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
(二)参与立法调研的形式。对列人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 官方、半官方以及纯民间的组织会进行一系列的立法调研工作,公民可参加其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提出自己的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参与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此形式主要针对业界的专家学者。对于常委会初审后的法律草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以书面形式征求业界专家学者的意见, 然后将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反馈给相关委员会和常委会,专家学者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提出自己的建议。
(四)参与座谈会的形式。公民可以参与法律法规起草环节或审议环节中由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的各种类型的座谈会,针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形成或审议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五)参与论证会的形式。此形式与书面征求意见方式针对的公民群体大致相同,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他们可以通过参与此方式对法案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和探讨,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工作提供专业方面的参考。
(六)参与立法听证会的方式。立法听证制度来自于美国,因为针对的公民群体范围广,近两年来发展很快。通过这种方式,公民可以在听证会上就法律法规草案中的争议性问题提供证据,陈述理由,并由具有决定权或裁判权的个人或机关做出裁决和决定。
二、公民参与征求意见主要途径中的现实问题
现阶段公民参与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主要途径有七种之多,但公民的参与度仍然较低。当然,公众意识的淡薄是原因的一方面,但我们更应该追问,这诸多途径的本身是否也存在这制度或操作层面的问题,以致效果不佳。
(一)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的意见征集方式未能法定化。这种方式在地方的立法实践中取得良好的实效,但是我们注意到,立法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这种方式的明确规定。以该方式参与法律草案的意见征集并非公民的法定权利。未能给予公民法定权利,更难以保证公民会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中。
(二)立法调研方式的科学系受疑。立法调研由官方和非官方之分,而这两种形式也存在着各自弊端。官方调研主要由法制办组织开展,虽然有强有力的支持,也容易被官方采纳,但其数据的真实性一直被人诟病。是否真正代表民意,一直是这种方式的硬伤。而非官方调研被采纳的可能性是这种形式的软肋,难以被参考也就失去调研原有的目的。而且如果公民知晓自己反映的调研意见难以被采纳,自然积极性不高。
(三)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的方式广泛性难以保证。现阶段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主要针对业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