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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可作为研发费在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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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可作为研发费在税前扣除.doc

上传人:beny00011 2015/9/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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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哪些费用可作为研发费在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燃料和动力费用。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评审、验收费用。 
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请问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前弥补? 
答: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亏损能否结转到新税法实施后扣除的问题,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根据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按规定在主表(A类)第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 
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2007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08年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