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门配合、参与。第二章离职分类及要求第四条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一)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有人事处理权力的专人)审阅批示意见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二)公司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三)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3日申请;(四)下列情况参照执行:;,为留情面而劝其离职的;。第五条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情况均视为自动离职:(一)无故旷工3日以上;(二)假期满后无故不销假,超过5天以上;(三)受到处分到期后超过3天以上,拒不到部门报到的;(四)公司没有降低原合同待遇,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五)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六)接到工作调(变)动通知后超过5天拒不报到上岗的;(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八)工伤评残后,个人提出结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第六条合同到期离职。因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或变更,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一)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二)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三)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提出过高要求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如期签订。第七条辞退(解雇):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公告为依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公司按排的工作,或经转岗和培训后仍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二)月度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末位淘汰标准的;(三)公司因转产、兼并重组(整)、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经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确须裁减人员时;(四)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申请破产或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需解散人员时;(五)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第八条开除。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或公告为准,由人力资源部按文件精神办理:(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者;(二)连续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记大过处分2次以上者,或累计受到记过处分3次以上者;(三)因指挥或操作失误(个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20000元,含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或隐瞒事故、毁灭证据,或拒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赔偿损失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收受贿赂,达到开除条件的;(五)管理人员违反《任职管理办法》、《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非公活动实行“上礼下”的若干规定》、《员工婚丧嫁娶等活动相关规定》,经戒勉谈话后仍不思悔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开除的情形。第九条退(职)休:(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二)因工伤(含职业病)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三)因患重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或已享受病退待遇的;(四)通过《员工子女顶岗置换办法》而退职的老员工;(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职的情形。第十条离职程序: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面谈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各级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