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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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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8/11/1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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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加总体收益,而使主体行为和结构更为’经济’的特性。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具有的把经济的鼓励、促进与消极得到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内在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内含的,在客观上具有的功用。外在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公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说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还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经济法的可诉性: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五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