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六、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细则
为了明晰财务人员交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众义达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条,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集团财务总监工作交接规定
集团财务总监工作移交时,必须将以下事项向接替人员详细说明,写出书面材料,形成移交清册:
一、集团公司总体的财务状况、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二、集团公司整体的资金计划及资金运作情况。
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概况、需要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
四、集团财务总监分管的具体工作内容。
五、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及遗留原因。
六、集团财务总监归档保存的各项文件、报表等(含集团内部及外部)。
七、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集团财务总监工作移交由集团审计部负责监交,并将移交清册报集团总裁批准、审计部备案。
第二条财务经理工作交接规定
财务经理工作移交时,必须将以下事项向接替人员详细说明,写出书面材料,形成移交清册:
一、会计报表及说明,帐、表的核对情况,各期损益表的真实情况,内、外往来账目情况以及由财务经理分管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全部财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工作及分工情况。
三、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及遗留原因。
四、本部门归档保存的各项文件、报表、账套、凭证。
五、集团财务经理需移交集团公司的报表、合并报表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七、财务经理在交接时必须把电子版总账打印一套,并在交接书中说明帐帐是否相符。
财务经理工作移交由集团财务总监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集团总裁派人会同监交,并将移交清册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移交规定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及其所分管工作的具体内容。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六)开通网上银行的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网上银行的账户名称、IC卡、密码、余额及相关资料。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必要时可派人会同监交,并将移交清册报审计部备案。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或涉及网上银行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四条出纳人员工作移交规定
一、出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