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中山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道路车位篇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地下工程管线以及
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
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城市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
并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如果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
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道: 20米~30米; 次干道: 15米~20米;
非主次道路: 10米~20米。
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
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小区级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
点起不少于80米,次干道不少于7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的延长线交点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道路平面交叉口:
当主干道与主干道及主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相交道路的红线宽度
要相应增加一个等级,其加宽范围从道路中心交叉点为起点200米~250米。
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
~20米,中心岛直径取30米~50米;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XX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时,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视距三角形切除退让: 红线宽度大于9米且小于15米的道路相交时,切除宽度为建筑退
让窄道路红线距离的倍。
红线宽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道路相交时,切除宽度H(详附图)为较窄道路建筑退让红线距离d的倍,最小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的宽度D。
附图
主干道与主干道及主干道与次干道的平交路口,应根据交通流量、
流向的情况,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实现渠化交通。
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路口,其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立交方案
控制;没有立交方案时,其建筑线最小控制半径为100米,快速道路与主要交通干线需控制半径为350米。
城市广场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
人~平方米予以控制,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其人流密度为~人/㎡。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控制,其规模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公顷;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公顷。
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汽车停靠站站距市区线500~800米,郊区线800~1000米。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红线宽大于或等于
24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不少于2台车位的长度。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
按1000~1400m2计算。
公共汽车场站用地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指标单位:(平方米/标车)
表
注:标准车以车的长度为单位,长度为米时系数为1。
城市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纳入规划指定的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大于等于7m;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相距应大于20 米。
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