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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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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8/11/10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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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
(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
(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迷信、***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
(二)蓄意挑拨、煽动、组织师生家长无理上访,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主管部门办公正常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其身心受伤害的;
(五)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的;
(六)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要求其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家属承担的费用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八)在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