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媒介审判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分析
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受众都有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受众开始参与传播的各个过程,也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的主体。受众获得话语权一方面有利于民意的传达,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当网民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会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甚至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言辞更加肆无忌惮,少数意见也会被多数意见淹没,产生群体极化倾向。群体极化倾向会威胁舆论和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避免群体极化倾向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群体极化;新媒体;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76-03
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偏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在公共事件发生后,网络上会出现大量与事件相关的舆论观点,这些观点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多数网民都盲目直接参与传播而很少去质疑真实性,再加上网络传播的爆炸式传播效果,就很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一些司法案件造成网络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一、网络媒介审判中群体极化倾向的表现
“媒介审判”是来自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介审判”界定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
”。①笔者认为,网络媒介审判可以界定为公众通过网络表达对公共事件的态度、意见等个人看法,在网络这个言论自由集散的公共领域中形成能代表公共舆论的一致意见,影响事件的发展和最终结果。
网络传播中,网民总是试图从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状态。当网民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会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甚至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言辞更加肆无忌惮;反之,当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意见相反的时候,可能会迫于群体压力少发表甚至不发表观点。即使发表了观点,也会被多数人的意见所淹没,最终形成多数人观点占优势的舆论场,表现出群体极化的倾向。
二、群体极化倾向的成因
群体极化倾向的成因除了受众媒介素养不足外,还有法律、媒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治不健全
法学家季卫东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在2011年就已基本建成,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独立还没有实现。审判受到政府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干预使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人们诉诸舆论。特别是弱势群体,在常规的司法道路走不通时,他们就需要通过舆论获得支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出现了“权力绑架司法导致舆论沸腾、舆论绑架司法导致司法难以独立”②的情况。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相冲突时,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却可以左右审判结果。但舆论是非理性的力量,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而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没有固定的量刑标准,也会有法理与情理相矛盾的情况,判决结果难以让公众信服。如唐慧案中,唐慧的女儿被迫卖淫,涉案人员企图通过法律漏洞和制造假证据逃避死刑,案件历时六年都没有结案。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进行上访,行政机关却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决定对她进行劳教。类似的例子还有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被判死刑、虐童教师颜艳红被以寻衅滋事罪拘留22天后又被释放、和药家鑫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