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获得经济补偿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小组成员:刘小玉、
赵志燕
李某是某石油公司的职工。2002年8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公司效益开始下滑,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减员增效,号召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但李某到当地失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失业保险部门的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即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该怎样领取?
职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小组认为:
该失业保险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可以同时领取!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失业保险金,是指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没有经济收人,生活发生困难时,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而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钱。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区别
(1)来源不同
(2)发放条件不同
(3)标准不同
(4)发放形式和单位不同
(5)功能和目的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发放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统筹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是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①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②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相关规定和《劳动法》第32条中第(2)~(3)项规定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了职工的劳动贡献因素。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自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