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如有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作用。
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3、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动火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火)、严禁一张动火作业证进行多点动火。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转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许可证同时废止。
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4)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5)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的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杜绝动火。
(6)动火监护人资格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练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掌握有较强的消防知识。
(7)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份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8)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凭证的依据,不将随意涂改、代鉴,要妥善保管。
2、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
3、每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4、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
5、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临时动火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申请
需要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遵守公司一切规定.
2、审批管理
动火前必须得到公司安全部门开据的《动火证》方可动火。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易燃物质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