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用人单位先是要求劳动者写下“认罪书”和扣奖金,继而以此为理由解雇劳动者,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通知工会的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老孙,在某宾馆从事打扫卫生的工作。2001年9月24日,老主在公共卫生间打扫卫生时,发现一架照相机被人遗忘在厕所内。于是老孙去寻找大堂值班经理,但大堂值班经理不在。想到照相机价值不大,且还要上23楼餐厅公厕搞清洁卫生工作,老孙就将照相机暂放于大堂公厕洗手池下方的“公物箱”内,想等打扫完了,再上交不迟。可是,后来忙于工作,一时疏忽而忘记此事,下班后,就匆匆回家了。
当晚,客人就寻到宾馆,宾馆人员紧张搜寻,很快找到相机,交还给客人。第二天主管询问时,老孙主动承认了曾经发现一架照相机。但是一切都晚了!就是这个小小的疏忽,引起主管领导的勃然大怒,甚至声称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但谁知过工会儿,主管领导私下告诉他:“这个事,可大可小。如果你写个认罪书,承认是私藏客人照相机,这样就可以继续工作,只是扣一个月的奖金就可了事了。”为了结此事,在主管领导的诱导下,老孙依据领导的意思写了份“认罪书”,大致内容是想得到客人的谢意而私藏照相机,但后来被发现而主动上交了。
12月10日,老孙却收到一份退工单。老孙被解雇了!单位给出的解雇理由是:老孙捡到客人遗忘的物品“未及时上交”,“又不报告”,且“在工作时遇见当班主管仍未提及”,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构成“私藏客人物品”,从而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和宾馆《宾客遗落物品处理规定》,由此“给宾馆对外服务造成不良声誉”。经研究决定,解除与老孙的劳动合同。
老孙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完全支持单位的观点。老孙输了
一纸上诉状,提起了二审法律程序。后来,法庭主持调解,单位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老孙也作出让步同意和解。即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作为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纪解除;老孙得到数额不菲的经济补偿金,同意撤诉。
尽管老孙拿到一笔补偿金,但是老孙丢掉了自己最想要的工作。而像他这样的老职工,再想找份工作已经非常困难了。可是,老孙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本案中,老孙的行为没有构成私藏,也没有重大过失,最重要的是这个事件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