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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8/11/1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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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统一管理并有效使用公司所属各种公务车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车质车况良好,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涉及车辆包括公司公务用车、货运车辆、警用车辆以及特种作业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3条公司所属各种车辆由使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4条车辆的保险由办公室负责按期办理,验车等车务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保险、验车等项产生的费用分摊至各部门经营成本。
第5条各部门每部车辆均应确定一名直接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养护及维修、燃油使用、车辆卫生等项事宜的管理和监督。
第6条每车均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所记载的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及时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7条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办理正常业务时使用,非经公司领导许可,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出区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出市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8条公司车辆确因需要在港外过夜,应将车辆停放至安全设施完备之停车场妥善放置,以免丢失和损伤。警用车辆一律不准在外过夜。
第9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照,驾驶警用车辆的非警务人员还必须同时持有《天津市公安局公安车辆准驾证》,以备查验。
第10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警用车辆还需携带警官证或《天津市公安局公安车辆准驾证》以备查验。
第11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及时做好车辆清洁工作,随时保持车辆内外部卫生整洁。
第12条车辆每日启动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13条车辆驾驶人员出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正确驾驶。
第14条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外出时,应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反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
第15条各部门经理负责对驾驶员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因监督检查不利,出现问题的追究部门经理责任。部门经理所使用车辆由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16条本公司的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特殊情况确需紧急维修的,应由部门经理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17条部门需将本部门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及时登记建档,严格按期保养车辆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18条车辆保养结束后,送修人应及时对被保养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并核实维修费用后,将车辆从厂家提回。
第19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公司指定厂家完成。
第20条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
第21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况由部门经理、车辆直接责任人和驾车人分担,公司不予承担。
                 第五章      车辆保险
第22条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公司。
第23条公司所有车辆的投保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