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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_刑法修正案_七_草案_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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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题研讨
· ·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建言与求证
《》
编者按: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于 2008 年 8 月正式在全国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这次修正
案所涉内容之广、范围之大、影响之深可与《刑法修正案(六)》相提并论,草案的修正内容引起了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草案集中修正了******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侵犯
公民权利犯罪,本刊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所涉的这三个主要内容组织了一批相关研究成
果,为立法建言与求证,以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
《》
顾肖荣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要: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 2 款
的内容,将第二条第 2 款在刑法第 185 条之一第 2 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
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
销形式。对第 6 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 253 条之一变为第 280 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
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老鼠仓”;传销罪;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DF624 A 1005- 9512 2009 01- 0016- 08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就刑法修改或
修订而言,这还是第一次,引起广泛而积极的影响。笔者特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第条、第条和第条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以求教于读者和专家。
一对草案第条第款的修改建议(针对老鼠仓)
、《》 2 2 “”
《草案》第条第款规定:“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
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
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对《草案》第条第款上述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取消该第四款
作者简介:
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理由:()有两个“相关交易活动”破了刑法的先例,使人质疑罪刑法定原则;()列在第
条中不恰当,因第条是“内幕交易”,而第四款是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既然是“内幕
信息”以外,又列在“内幕信息”条款中,名实不符;()条文中有“利用”二字,实践中很难举证。我
国刑法第条已经避免了这个毛病,美国证券法也取消了这个“利用”,直接用“买入或卖出”
字样,第款却又用上了“利用”,原来没缺点现在变成有缺点了。世纪年代末,美国曾发生
过这样一起案例,一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抛售了相关股票而获利甚丰,当证监会指控他时,他
为自己辩解:自己确实知道内幕信息,也抛售股票获利。但抛售股票的原因,并非出于自己获知
内幕信息,而是父亲恰巧生病住院,需要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