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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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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5/9/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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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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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犯罪/修正犯罪
最近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草案共有条文17条,涉及刑法中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滥用资金等犯罪。由于草案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内容较为敏感,因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仅作审议而未予通过,并确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在下次会议中继续加以审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只是个时间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对草案从法理上进行一些评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草案拟新增的一些犯罪
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中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困境较多的情况,草案拟对刑法中原来没有规定的一些犯罪作补充规定,新增一些新的罪名。这次草案中拟增加的罪名有:
(一)骗用贷款的犯罪,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草案第6条指出, 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应该看到,草案的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以虚假的手段取得贷款,但行为人并非是以占有而是以使用为目的滥用贷款的情况而设立的新罪名。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贷款方面的犯罪主要有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其中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也即现行刑法只处罚以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和仅限于转贷的滥用贷款犯罪行为,对于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或转贷牟利目的的其他滥用贷款行为,刑法并不认为是犯罪,即使造成后果一般只能按照贷款纠纷加以处理。正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指出的:“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现行刑法无法规制一般滥用贷款行为的现状,金融界人士颇有微词,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由于刑法中贷款诈骗罪被限制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这必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很多贷款诈欺行为由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导致放纵一部分罪犯。①还有人认为,对于经济欺诈犯罪,发达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方式,不要求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作为大陆法系典范的《德国刑法典》在第256条B规定了信贷诈欺罪,即只要行为人在关于信贷条件的许可、放弃或变更的申请中,就有利于贷款人且对其申请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关系提出不真实或不完全的资料,如收支平衡表、赢利及亏损账目、资产摘要或鉴定书,或以书面形式作不真实或不安全的报告;或未在附件中说明资料或报告所表明的经济关系的恶化,而其对申请的判断又非常重要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由此可见,《德国刑法典》对贷款欺诈行为所设计的犯罪圈远远大于我国刑法,即只要行为人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事实或隐瞒真相,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都构成信贷诈欺罪,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一时的占用。因此,刑法不仅应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行为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行为,还应将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②特别是近年来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充分证明目前我国金融安全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号称“第二国防”的金融安全面临种种威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些人多次以各种方式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高达十多亿元进行滥用,严重地危害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但是由于现行刑法中无此专门的规定,而无法对这种行为用刑罚加以惩罚。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实际上从司法实践层面提出了对刑法原有涉及贷款犯罪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正的要求。草案就是因应了理论和实践中的这些要求,具体对刑法作了修正,明确将骗用贷款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之中,从而弥补了现行刑法中只有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罪名之不足。
笔者认为,将以欺骗的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加以滥用,危害到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行为犯罪化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