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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华职业第二进修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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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中华职业第二进修学院章程
(2009年1月12日第三届院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院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全称为上海市中华职业第二进修学院
    本院住所为川沙镇临园路55号2楼
第三条 本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院的办学层次是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职技类。   
第五条  本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院是由上海市中华职教社主办,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学院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我院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院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院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院实行院务委员会制度。院务委员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
    ㈠本院院务委员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院务委员会主任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院务委员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主任由院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㈡本院院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或者代表、院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主任一人。主任、委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㈢本院的院务委员会任期五年。
    ㈣委员增补,由举办者或提名,院务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㈤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职权
    ㈠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院长;
    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院务委员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院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院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院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㈡院务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院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㈢院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任认为有必要或经院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院务委员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