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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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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ppt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11/11 文件大小: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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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2004年9月28日23时许,钟学敏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大勘村大勘的士高饮酒时与其他客人发生争执,并与大勘的士高的员工发生冲突。被害人钟明杰(钟学敏的叔叔,32岁)及另外几名亲属闻讯后赶到酒吧,与酒吧人员理论,走出酒吧时,该酒吧员工被告人李春光、秦永明及王海飞、陈帝后、余红兵(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追打被害人钟明杰。其中王海飞持***、李春光持钢管,其他三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打倒,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明杰被打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钟明杰系被他人以锐器致左尺静脉、右咽动脉断裂及右咽静脉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大勘吧负责人)被告人刘宇胜明知李春光等人犯罪,仍通过陈耀京向李春光、王海飞资助人民币2000元,帮助二人逃跑。公安机关经破案,将被告人李春光、秦永明抓获。被告人刘宇胜知道李、秦被抓后,于同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法庭审理,其还是拒不供认出钱资助李春光和王海飞逃跑的事实。 另查明,因被害人钟明杰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51 920元,丧葬费15 9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60 681元,合计人民币828 5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春光、秦永明参加伤害被害人钟明杰,给钟明杰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作出赔偿。被告人刘宇胜不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本案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故不负共同赔偿的责任,其因经营大勘的士高及是被告人李春光、秦永明的雇主,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应寻其他民事途径解决。
一审民事部分判决:
被告人李春光、秦永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死亡赔偿金551 920元,丧葬费15 9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60 681元,合计人民币828 565元。两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被告人刘宇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秦永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于不同理由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犯罪行为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局限于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起诉,也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驳回原告人诉讼请求据理不当,且可能致原告人遭遇失去循其他民事法律途径救济的风险。
二审民事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