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2012年海洋石油企业税收业务工作会议材料
主要内容
概念及分类
资产定义、资产损失分类及税务处理
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制度
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申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报送的资料
网上操作
一、25号公告关于资产的定义
公告第二条,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一、25号公告关于资产的定义
公告的变化: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的规定。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
“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畴。
二、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公告把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注意事项
:如债务人破产、注销等形成的损失,无法转让处置,因此,对该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2. 区分点
区分点: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企业资产是否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发生。
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告第四条对税前扣除年度的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申报备案,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都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如要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已依法申报备案。
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年度上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注意事项
,现在公告明确对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正好与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一致。(实际损失要追溯)
,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在申报时的申报年度扣除,所以不存在追补确认期限的问题。(法定损失不追溯)
,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对实际资产损失在追补调整时多缴税款的处理只能抵扣税款而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