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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法学院詹静文 刘真真陆徐元于雪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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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大学法学院
詹静文
刘真真
陆徐元
于雪婷
案例分析:
高盛收购双汇案
婚礼:故事开端
时间:2006年5月12日
事件: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
双汇实业集团
香港罗特克斯
河南国资委
高盛集团
经营者集中
同业竞争
要约收购
关联交易
招亲:群雄逐鹿
男方代表
JP摩根
美国国际
淡马锡
高盛集团
女方代表
双汇发展
双汇集团 %
(漯河市国资委)
海宇投资 25%
(16名自然人股东)
社会公众
%
准新娘:双汇
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的国外资本
财务投资者
管理团队不变
税收留在当地
另外,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在提出受让意向之前,不得在国内直接或间接经营猪、牛、鸡、羊屠宰以及相关产业,也不得是这类企业大股东。
征婚条件
2006年3月3日
双汇实业100%股权
10亿元
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51%
高盛集团
有限公司
鼎晖Shine有限公司
49%
鼎晖中国
成长基金控股有限公司
洋女婿:罗特克斯
06年3月3日,
双汇发展挂牌出售
4月24日,公布
股改方案
5月6日,海宇投资转让所持双汇发展股份。
25%
5月12日,双汇集团转让其所有股份。
%
婚恋进程
登记:股权变化
至此,%的股份
法律分析之经营者集中
相关条文: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之经营者集中
该案情况:
在我国肉制品加工是一个充分竞争性行业,外资并购这个产业的企业与《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关于行业垄断问题,我国肉类加工产业还处于一个整合期,市场集中度较低。
目前行业内前三名企业市场占有率为10%左右,是食品饮料行业中最低的。双汇虽然在行业内排名第一,但市场份额也不高,仅占3%左右。2004年双汇集团全部生猪屠宰量为628万头,占国内全部屠宰量的1%略高。与国际市场相比,2004年美国前三家肉类加工企业总体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5%。因此,市场份额上,比较难讲双汇已构成经营者集中。
此外,国内肉类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缺乏资金、管理和技术问题,外资进入将给企业带来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该案并不构成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