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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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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1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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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0821
【实施日期】 199609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
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
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
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
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
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
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
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
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
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
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
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
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
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
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
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
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
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
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
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