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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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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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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
合同备案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各类合同。
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勘察:是指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设计:是指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的,指导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的纲领性文件。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编制的,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承包范围:是指由招标文件确定的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目分类、数量的全部内容)。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三章合同备案管理分工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地、州、市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自治区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并实行网上备案。各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备案制度,并与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链接,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在以下环节进行开展:
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行为的管理;
合同订立
订立原则
1、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
2、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依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3、合同内容应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
4、合同条款应完备、内容详尽、准确。
5、合同条款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