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提供劳务、销售产品时向用户开具的发票,或在采购物资、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从销售或服务方收取的发票,公司内部自制的“收据”视同发票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保管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负责发票的开具、审核工作,负责公司内部“收据”的委托印制工作。财务部设置专人进行发票的管理工作,建立发票领购、开具等管理台帐,并据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五条公司各单位是发票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和收取的发票负管理责任,各单位及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员对所经管、经手的发票负管理责任。第六条使用的各种正式发票及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公司内部自制收据须存放专柜妥善保管)□发票开具规定第七条2011年1月1日国地税发票换版后我公司开具和接收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等。第八条公司在提供劳务、销售产品向用户开具各种发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发票必须依据业务事实开具,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2、开具的发票必须清楚,不得涂改。开具错误时,必须将错票作废,重新开具。第九条发票开具时间:1、销售不动产、提供设计、监理、租赁、物业管理等劳务的,在业务已结束,并收到足额货款或准备收取货款时,对外开具发票。2、其他业务,在业务已结束,依据对方收到我方产品或对提供劳务已验收合格的有效凭据,并收到不低于合同总价的90%时开具全额发票;合同上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原则上,收到的第一笔预付款不对外开具发票。对方要求按进度开具发票的,必须以收到货款为前提。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公司销售产品、提供炉窑修理劳务等,依据产品销售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始凭据,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各单位人员需审验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将其复印件交财务部人员。第十一条机械制造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提供炉窑修理劳务等,依据产品销售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始凭据,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十二条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提供设计、监理等其他劳务,依据施工合同、交工证明单、工程预决算、与购房人签署的购房合同书等原始凭据开具发票。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收据”的使用1、内部“收据”是公司内部收付账的一种凭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2、内部收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发放。使用内部收据的单位,需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开具。□发票的作废第十四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各种原因需要作废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发票开具当月由于各种原因作废的,必须将原发票各联次保存完整全部退回;发票开具的次月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