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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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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并结合施工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局及其所属各项目部以及各类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第三条施工局人力资源科负责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组织工作。第四条施工局安全环保科负责新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第五条施工局及其所属各项目部以及各类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第六条施工局应当组织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各项目部、分包单位及架子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架子队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国家规定的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内机动车辆作业等相关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在施工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七条施工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条施工局人力资源科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施工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需求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同时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报公司教育培训中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上述人员培训需求统一列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划”,并下达实施。第四章其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且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新进场人员指施工局新招聘的各类人员和新开工项目全体人员,并包括劳务工、外来实****人员、分包商员工等。第十一条新开工项目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开展项目部级、施工队级(工区、工段、车间)、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一)项目部级: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二)施工队级: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班组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施工局新进场大中专毕业生安全教育培训入场安全教育已由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组织开展;由施工局组织开展施工局级“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开展项目部级“三级”安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