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处罚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处罚依据: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2.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2.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