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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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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6)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710
【实施日期】 19960710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
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
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在市容
方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城市建设
管理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审批后需延长发布时间、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批准机关
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书废止。
第六条户外广告实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
字、汉语拼音及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要书写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制单位名称。下列广告还应标明。
(一)治疗性药品,标明准字、宣字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
忠告语;
(二)医疗器械,标明“械准字”、“医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
使用”等忠告语;
(三)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
(四)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五)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的度数。
第九条举办赞助性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空飘物
等户外广告,其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
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
路改造等国家需要,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迁移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
碍交通安全、毁坏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要坚固、安全。广告
经营单位应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
损等有碍市容观瞻及安全时,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制业务时,应查验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承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
内选择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