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情况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指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县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支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拟出让的宗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齐备,并应按供地审批权限报政府批准。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批准后,出让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前20日发布公告,并向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有关文件需要更改、澄清或者撤回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拍卖、挂牌开始日15日前,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告示。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可以根据告示决定是否变更、修改或者撤销原申请。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或者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应支付的工本费; (五)投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和申请投标、竞买的截止时间以及开标、揭牌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付中标或竞得价款的方式及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九条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可到现场踏勘了解宗地的情况,提出质疑。出让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标底或底价应先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后,由出让人根据评估结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