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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私自出诊接生婴儿致使婴儿脑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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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私自出诊接生婴儿致使婴儿脑瘫.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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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年6月2日,一起因违法接生引发的医患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李娇阳因患脑瘫所遭受的损失299 ,由被告彭小卫、彭军云、唐莲花、汤磊按60%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斌(李娇阳之母)自负40%。
案件回放
2006年3月初,怀有9个多月身孕的周斌经亲戚介绍,找到祁东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医师彭小卫,请他作产前检查,并为其接生。3月15日,周斌有临产征兆,彭小卫将周斌接到被告唐莲花、汤磊开设的私人诊所里待产,并由他们3人实施接生。不久,周斌出现难产症状,彭小卫急忙叫来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师彭军云帮助接生。3月16日,原告出生后出现窒息症状,被送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并颅内出血症。随后,原告分别在各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最终被诊断为脑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周斌遂将彭小卫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小卫、彭军云身为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在职医生,私自到院外出诊,有违职业操守,出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唐莲花、汤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经批准私设诊所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原告之母周斌初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诊所,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原告造成脑瘫也有过错,对本案应负一定责任。法院一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唐莲花、汤磊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私人诊所,属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唐莲花、汤磊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相关司法解释也具体界定了“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本案中,经鉴定李娇阳已构成二级伤残,完全达到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按照该司法解释,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该案发生在2006年3月,相关司法解释是在2008年出台的,这就涉及到在当时对法律的理解和行为的界定还缺乏明确的标准,二人是否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可知。
彭小卫、彭军云注册的执业地点是县妇幼保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定点注册行医制度。也就是说,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就应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医